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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的 這些小知識你一定要知道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的 這些小知識你一定要知道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的 這些小知識你一定要知道

1、鑑定行為説

2、具體行政行為説

方法/步驟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性質是怎樣的 這些小知識你一定要知道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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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行為説: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後做出的一種結論。這種結論屬於證據種類中的鑑定結論。理由是:(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1992]39號)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傷殘評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公安部《關於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可否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複議申請的批覆》(公復字[2000]1號)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實後,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鑑定結論;(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名稱變更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更淡化了交通事故認定的行政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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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行政行為説: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屬於行政確認,所謂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有關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法律事實的具體行政行為。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作出的,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唯一有權調查、認定交通事故原因,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並予以認定、宣告的過程,在性質上完全符合行政確認的屬性與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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