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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怎麼落户上海 留學生如何落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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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博士學位,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於1年;如為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累計在外學習時間一般不少於半年。在國內“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參照“雙一流”建設高校執行),並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內非“雙一流”建設高校獲得全日制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並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碩士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和碩士學位。在國(境)外高水平大學學習獲得學士學位。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赴國(境)外高校或科研機構進修、做訪問學者等滿1年。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但在國(境)外高校學習獲得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留學人員在國(境)外學習獲得學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中載明的頒發該學位證書的院校名稱為準。

2、留學人員應在回國後2年內來本市並持續在本市工作,與本市相關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按規定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和個人所得税(符合下述第四條第一款條件的除外)。符合本條第一款前4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個人所得税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符合本條第一款第5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1.5倍,個人所得税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過渡期內每年的繳費基數以官方對外公佈的數字為準。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期限及個人所得税繳納情況原則上由系統自動比對;未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繳費單位與簽訂合同單位不一致的、委託非實際用人單位等第三方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税繳納情況不能合理對應的不予認可。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併發揮重要作用、需長期使用的人才,與單位依法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網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個月及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後方可申報);派遣人員原則上不屬於申辦範圍。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符合國家及本市現行計劃生育政策。無刑事犯罪記錄等不宜申辦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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