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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會對人販子的法律措施是什麼 封建社會對人販子的法律措施介紹

封建社會對人販子的法律措施是什麼 封建社會對人販子的法律措施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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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封建社會人口買賣是屬於正常的,因為在封建社會還存在奴隸制。所以那時對人販子是不會追究責任的。

2、在中國古代,人口交易的成因和社會背景相當複雜,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人口買賣也有“自賣”、“和賣”、“略賣”、“掠賣”等多種不同的交易方式。以是否回贖來説,則有“活賣”與“絕賣”兩種之分。活賣,即典賣,只賣使用權,而保留回贖權,如古代常見的“典妻”;絕賣,就是永遠賣出,不得贖回。在古代,絕賣比活賣更普遍。

3、在上古三代時的周代,專門負責人口交易的官員被稱為“質人”。《周禮·地官》稱,“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意思是説,質人負責市場裏貨物、人口、牛馬、兵器、車輦和奇珍異寶的買賣。成交後開發票(質劑),作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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