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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拍賣執行流程 大致分為三步

股權拍賣執行流程 大致分為三步

股權拍賣執行流程 大致分為三步

1、凍結程序的應用。

(一)《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凍結控制性執行措施,可適用於無形財產。因此對股權的執行,可以採取凍結措施。對被執行人預期應得的股息進行凍結,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或公司向被執行人支付。對股息凍結的裁定,應直接送達公司和被執行人,此時對股息的支配權人是公司,如被執行人提取或公司支付股息則按民事強制措施予以制裁。

(二)對股權本身也可採取凍結的措施。《執行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凍結股權時應當通知有關企業不得辦理股權的轉移手續及支付股息,凍結股權的措施延及股權的股息。實踐中不僅要通知公司,同時要通知工商登記部門,以防止企業和被執行人轉移財產,這樣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凍對。對被執行人在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進行凍結時,除向工商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外,還應向企業的對外經濟貿易主管機關送達,以限制股權的轉讓。最高院《關於凍對、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為執行股權作了示範,同時還涉及到了一些相關問題,特別是凍結的數量應以股權持有人的債務為限,不能隨便擴大。

2、通知的應用。

(一)《公司法》第七十三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履行通知義務是轉讓的前提條件,也是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執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時,應先告知全體股東,人民法院將對被執行人在公司的股權進行轉讓,徵得全體股東半數同意後予以轉讓。要提出注意的問提是無論其他股東是否同意轉讓,在轉讓時,應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同等條件下都有優先購買權。

(二)對被執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採取控制措施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在一定期限內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轉讓,如被執行人未按通知期限轉讓,法院則可以直接採取拍賣、變賣的方式進行處分,或直接抵償給債權人,用於清償被執行人的債務。對一人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股權的執行應參照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以確保執行的公正性及權威性。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因其主體的特殊性,應參照外經貿部、國家工商總局1997年印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若干規定》的規定執行。為使執行工作順利進行,應通知合資他方有關執行案件的來源、執行依據、法律有關規定,並針對合資他方提出的問題,依照法律給予解答,並要求合資他方作出是否同意轉讓的表示,並通知這一表示在一定期限內作出。在確認被執行人除在此企業的股權外別無財產可供執行,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的情況下,方可強制轉讓,但強制轉讓股權時,應告知合資他方的優先購買權。

3、變價的應用。

變價是執行股權追求的最終目的,是使債權人得以實現的最終保證。變價這一環節是執行股權最關鍵的一個程序,無論股東自願轉讓還是強制轉讓,對股權的價值必須掌握準確。人民法院通過依法評估,確定股權的真實價值,會使執行案件得到合理、公正的解決,對股東、債權人和受讓人也是一種保護。

對股權的評估尤為重要,在股權評估時應注意的問題是 :

第一,由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選擇評估機構,如協商不成的,才由法院指定評估機構;

第二,所選的評估機構的資格和條件必須具備評估股權的要求;

第三,防止人為將股權價值低估或高估,以至損害債權人利益,給執行工作造成阻礙;

第四,評估機構嚴格按照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方式進行,對公司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全面評估,反映股權的真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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