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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物質文化遺產介紹 中國物質文化遺產簡介

中國物質文化遺產介紹 中國物質文化遺產簡介

中國物質文化遺產介紹 中國物質文化遺產簡介

1、物質文化遺產(Material cultural heritage),又稱“有形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合稱“文化遺產”。

2、古蹟: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的成份或構造物、銘文、窟洞以及景觀的聯合體;

3、建築羣: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羣;

4、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的聯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區域。

5、中國製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通過,1991年、2007年兩次修正、2002年修訂),於1985年正式加入《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並於2002年由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向各地方政府發佈了《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6、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築物、碑刻和雕塑、書籍、書法與繪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洞窟以及聯合體;

建築羣,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築式樣、分佈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築羣;

7、文化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等區域。

8、中國製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1982年通過,1991年、2007年兩次修正、2002年修訂),於1985年正式加入《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並於2002年由文化部、國家文物局、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建設部、國土資源部、環保總局、國家林業局向各地方政府發佈了《關於加強和改善世界遺產保護管理工作的意見》。

9、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遺物、遺蹟。它是人類寶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文物是指具體的物質遺存,它的基本特徵是:第一,必須是由人類創造的,或者是與人類活動有關的;第二,必須是已經成為歷史的過去,不可能再重新創造的。各個國家對文物的稱謂並不一致,其所指涵義和範圍也不盡相同,因而迄今尚未形成一個對文物共同確認的統一定義。

10、文物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它的範圍很廣,涉及各個領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下列各項應由國家保護: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壁畫;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蹟、實物、代表性建築;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11、聯合國《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規定,屬於下列各類內容之一者,可列為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築羣: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羣;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12、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准。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大影響;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羣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繫。(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標籤: 文化遺產 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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