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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出房屋的執行通知書要法院院長簽字嗎 是否需要有在場證明人

遷出房屋的執行通知書要法院院長簽字嗎 是否需要有在場證明人

遷出房屋的執行通知書要法院院長簽字嗎 是否需要有在場證明人

1、法院強制執行房屋,被執行人應當在法院指定的時間內搬離,而法院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

2、《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查封、扣押當事人的財物,應當當場清點,開具清單,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交當事人一份,並當場交付查封、扣押財物通知書。當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需要當事人的配合。如果出現特殊情況,如當事人不配合或無法找到當事人,不影響行政機關依法實施查封、扣押措施。

3、遷出房屋的執行書需要法院院長以及在場人員證明並簽字,對於不執行者強制遷出房屋,由院長簽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執行員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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