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温補貼發放標準2019 福建高温補貼發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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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
2、5月份按實際高温天數12元/天計發,6-9月按260元/月計發或按實際高温天數12元/天計發。用人單位發放的高温津貼納入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範圍內,且不得以防暑降温飲料充抵高温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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