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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價格行為規則 詳細解答看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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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6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發佈了《北京市快遞業價格行為規則》,圍繞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列出了12條“不準”的情形,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串通漲價等行為。

快遞價格行為規則“12不準”有哪些?

1、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或服務)價格、服務項目(或內容)、計價規則等內容;

2、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

3、在同一時間,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使用兩種不同標價方式,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4、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相關促銷內容、促銷商品價格附加條件及對消費者不利的其他限制性條件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的;

5、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時,使用虛假的或者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方式,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扣,誘導消費者消費的;

6、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7、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企業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8、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9、具有競爭關係的快遞業經營企業達成、實施價格壟斷協議;

10、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企業濫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價格競爭;

11、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12、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標籤: 快遞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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