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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未滿18歲會作為犯罪處理嗎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未滿18歲會作為犯罪處理嗎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未滿18歲會作為犯罪處理嗎

1、立案標準

2、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況

3、不作為盜竊罪處理的情況

方法/步驟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未滿18歲會作為犯罪處理嗎 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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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發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一般、重大、特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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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情況:根據《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1、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贓、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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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盜竊罪處理的情況: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電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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