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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蜂指證辦理流程 關於養蜂指證辦理流程

養蜂指證辦理流程 關於養蜂指證辦理流程

養蜂指證辦理流程 關於養蜂指證辦理流程

1、農、林、牧、果、蔬種植單位和個人,應儘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噴撒農藥,必須施藥時,至少應在三天以前通知施藥鄰近的蜂場,及時採取措施。對違反上述規定造成蜂羣嚴重損失的,養蜂生產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追查責任,進行處理。

2、對出省放養的蜂羣,在出省前要檢疫。蜜蜂檢疫由縣級以上養蜂生產主管部門或由其委託單位進行,並將檢疫情況如實填寫在養蜂證的檢疫記事欄內。檢疫有效期為三個月。凡在省內放養的蜂羣,一 般不檢疫。檢出患有檢疫對象病的蜂羣,就地治癒後方可離境。檢疫對象為歐洲幼蟲腐臭病、美洲幼 蟲腐臭病、中蜂 狀幼蟲病、麻痺病、蜂蟎等。實行現場檢疫辦法。可按蜂場的實際蜂羣數核收檢疫費,每羣(箱)蜂不得超過五分人民幣。

3、凡發生偷蜂、蓄意毒死蜂羣及其它破壞養蜂生產的事件,當地養蜂生產主管部門應協助公安、司法部門及時處理。

4、各級養蜂生產主管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在農村、牧區和林場,廣泛宣傳蜜蜂為農作物、經濟林木、牧草等授粉的增產作用,開展愛蜂、護蜂的科普教育。需要蜜蜂為作物授粉的單位和個人,可採取 與蜂場簽訂合同等經濟辦法,支付蜂場一定的蜜蜂授粉費用,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

5、凡養蜂單位、專業户和兼業户,可憑本單位或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介紹信,到所在縣養蜂生 產主管部門領取《養蜂證》。《養蜂證》由農牧漁業部統一設計,由縣印發。

6、出縣放蜂的蜂場,憑《養蜂證》到所去的縣養蜂生產主管部門,輸入境手續和落實場地。放蜂場地 的安排,由縣養蜂生產主管部門統一負責,並根據當地蜜源資源,與有關部門協商,優先安排本地蜂場,積極、有計劃地接待外來蜂場。任何蜂場不得強佔場地,必須遵守當地政府有關法規和當地風俗、民族習慣。

7、運蜂出省境的蜂場,憑檢疫單位和入境縣養蜂生產主管部門在《養蜂證》上的簽證,到交通部門輸運蜂手續。蜂場返回原地時,憑《養蜂證》辦理運蜂手續.轉地蜂場,應遵守運輸部門承運蜂羣的在有關規定,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避免發生事故,並配合運輸部門及時轉運蜂羣,縮短蜂羣在途中、車站、碼頭和機場的滯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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