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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下婚前財產協議 未雨綢繆留後路

定下婚前財產協議 未雨綢繆留後路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定下婚前財產協議 未雨綢繆留後路

婚前財產協議的概念並未出現在具體的法律條文之中,關於婚前財產協議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實踐中存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由此可見,我國《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定下婚前財產協議 未雨綢繆留後路 第2張

很多人認為,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如果不公證協議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實這個觀點是錯誤的。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婚前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

定下婚前財產協議 未雨綢繆留後路 第3張

如何訂立婚前財產協議:首先,雙方必須出於自願訂立財產協議,不能隱瞞、欺詐、脅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於不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訂立的協議是無效的;其次,協議的對象必須是夫妻財產(括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不屬於夫妻所有的財產不能成為協議的客體;再次,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既不能規避法律,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為了使財產協議有效且不遺漏關鍵條款,建議最好請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來起草或者審核財產協議,以避免因起草時不慎而給將來造成巨大損失,達不到簽訂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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